查看原文
其他

违规放贷,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老孙聊风控 作者 | 孙自通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一、问题的由来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规发放贷款罪可以说是金融从业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最近几年,随着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违规发放贷款罪的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见下图。



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和法院在认定违规发放贷款罪时,主要是从造成损失和发放金额两个角度来衡量的。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在银行工作人员内部,普遍存在这样的认识:即便构成违规发放贷款,只要是贷款最终能全部收回来,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就不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实践中,违规发放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即便最后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来,信贷机构工作人员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发放贷款罪我们先看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二、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案例索引】


刘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刑初341号


【案情介绍】


刘某为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2014年5月19日,胡某(已判刑)伪造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销协议、交易明细等材料,以经营山东燕京啤酒为名、由张某(已判刑)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110万元。


刘某作为客户经理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在这笔业务中,刘某没有认真审核贷款资料,致使该支行将110万元贷款发放给胡某等人。该笔贷款已经于2015年11月全部还清,未给银行造成损失。


刘某辩称:该笔贷款已全部偿还,未造成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


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经办发放贷款业务时,不认真审查贷款材料,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10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刘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所涉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经偿还,未给金融单位造成损失,加之被告人刘某所从事的工作是发放贷款流程中的一个环节,造成贷款的违法发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除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总结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只要数额达到立案条件,即便贷款全部收回,工作人员仍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只不过根据具体情形,法院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和程序,包括《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审慎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


四、其他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王某1违法发放贷款罪,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晋02刑终46号



【裁判要旨】大同银行新建南路支行原行长李某和原客户经理王某因违法发放贷款被定罪,虽然贷款方涉及抵押材料造假,但均按期归还贷款,未给大同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二人虽被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2:周群、朱守卫等违法发放贷款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1刑终839号


【案情介绍】周群为原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水西门支行女行长,这位女行长给自己的前夫违规放贷超亿元,其中贷款本金总计7600余万元未收回,不仅自己锒铛入狱,还牵连该行朱守卫、牛鑫和胡立文三名员工遭受牢狱之灾。


2015年1月至6月,周群在担任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水西门支行行长期间,明知南京华特尔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雄国景盛石材有限公司、南京欧杭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合春全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典范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全凯建材有限公司、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系其前夫庄亚宏家族所控制或关联的企业,不符合授信贷款条件,仍安排支行客户经理朱守卫、牛鑫办理授信贷款手续,故意不履行行长审查、审批职责,向8家企业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7668万元。


受行长周群的安排和影响,该行两名员工朱守卫和牛鑫,未严格审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也未严格审查担保人偿还能力、质押商票的价值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出具部分内容失实的贷款调查报告,分别向上述企业违法发放贷款3780万元和3888万元。


时任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小企业授信管理部总经理的胡立文,事先同意周群提出的“打擦边球”“形式合规”的贷款担保方式,在授信贷款审批过程中,对保证人偿还能力、质押商票的价值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未严格审查,涉及违法发放贷款4968万元。


据统计,在周群授意下,广发银行共向前夫控制的不符合授信贷款条件的8家企业违规发放贷款合计1.26亿元。虽然其中部分贷款到期后归还了本息,但又在同一授信期限内贷款4950万元,案发时上述贷款本金总计7600余万元未收回。


【法院裁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周群、朱守卫、牛鑫、胡立文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朱守卫、牛鑫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胡立文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件参与度较低,对其适用缓刑。


周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朱守卫和牛鑫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和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胡立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周群不服一审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云南一银行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发放贷款,获刑6年。


【案情介绍】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0月26日发出的消息,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在近期审理了一件有关“银行‘内鬼’违规发放贷款”的案件,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名为王某东,他原本是罗平县当地一家的银行信贷员,现因多次违反规定向他自己发放贷款,已被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


经过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发现,从2013年开始,王某东就一直利用自己银行信贷员的身份,借用、冒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向自己违规发放了38笔贷款,共计人民币480.5万元,就这样一直到贷款超出还款期限,王某东所冒用的一名农户收到了银行的追债信息,这才使王某东的违法行为彻底败露。


罗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东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伪造贷款原由及贷款档案,为他们办理借新还旧贷款、跨区域贷款、借名贷款等业务,还将贷款的大额或全额发放给自己用于还债和投资经营,并且没有按期归还,王某东用违规的方式发放巨额贷款,使银行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东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王某东6年有期徒刑,并上缴10万元罚款。


案例4:违法发放贷款近69亿元,柳州银行原董事长刘忠一审被判刑16年(案情略)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意见》精解:“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须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
借条范本(根据《非法放贷意见》2019修订)
职业放贷人的噩梦来了!两高两部:涉非法放贷刑案8条意见(2019.10.21实施)
权威发布:@职业放贷人,请交税(2019)
最高院最新司法观点:以高息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2019)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